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67-應許的復興

應許的復興

利 26:40-45

「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和他們列祖的罪,就是他們干犯我的那罪,又承認他們行事與我反對,我也行事與他們反對,把他們帶到仇敵之地。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了,也服了罪孽的刑罰,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地也要歇了安息日,在荒涼無人的時候享受安息。他們要服罪孽的刑罰;因為他們厭棄了我的典章,心中厭惡了我的律例。雖是這樣,他們在仇敵之地的時候,我卻不厭棄他們,也不厭惡他們,將他們盡行滅絕,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就是在列國人眼前,我曾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要作他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這一非凡章節的結尾部分仍有待探討。無論從歷史還是宗教的角度來看,這都是最引人注目的一段。它宣告,即使在上帝憤怒的極端懲罰之下,無論以色列人頑固的悖逆和不悔改持續多久,這個國家也絕不會滅絕而消失。強調這一預言的話語(利 26:43-45)非常令人震撼:「地也要歇了安息日,在荒涼無人的時候享受安息。他們要服罪孽的刑罰;因為他們厭棄了我的典章,心中厭惡了我的律例。雖是這樣,他們在仇敵之地的時候,我卻不厭棄他們,也不厭惡他們,將他們盡行滅絕,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就是在列國人眼前,我曾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要作他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關於這永恆約中慈愛的應許包含了什麼,我們被明確告知(利 26:40),作為這些反覆且長期審判的最終結果,以色列的子孫「要承認自己的罪和他們列祖的罪,就是他們干犯」主的罪。他們也將承認(利 26:41)所有這些災難都是主降在他們身上的;正是因為他們行事與祂反對,祂才行事與他們反對,並將他們帶到仇敵之地。隨後便是偉大的應許(利 26:41-42):「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了,也服了罪孽的刑罰,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

這些話語非常充實且明確。不可否認,這些話語在從巴比倫的歸回以及隨之而來的屬靈復興中,已經得到了一次部分且不完全的應驗。但人們只需參考所提及的約,特別是《創世記》中所記載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就會發現,巴比倫的歸回絕不可能被說成是窮盡了這一預言。自那早期日子以來,以色列再次離棄了主,並在拒絕和釘死所應許的彌賽亞這件事上犯下了他們國家最大的罪;因此,根據本章前半部分的威脅,他們再次被趕出自己的土地,散居在列國之中,而這片土地再次荒涼了幾個世紀。但儘管如此,上帝與以色列的約並沒有失效,正如我們在此處被正式保證的那樣,它永遠不會失效。有些人認為,由於外邦人恩典的新時代已經到來,因此該約的應許已經作廢,這是一個對正確理解先知話語而言致命的錯誤。至於真正悔改和國家歸向上帝的屬靈祝福,撒迦利亞在巴比倫被擄之後,將這一預言描述為將在一個毫無爭議地尚未臨到世界的日子裡,得到更大且更蒙福的應驗。因為經上記著說:(亞 12:8-14, 13:1)「我必將那施恩叫人懇求的靈,澆灌大衛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他們必仰望我,就是他們所扎的;必為我悲哀,如喪獨生子,又為我愁苦,如喪長子。那日,耶路撒冷必有大悲哀……那日,必給大衛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開一個泉源,洗除罪惡與污穢。」而這一偉大的應許,其本身就暗示了先前對彌賽亞的「扎」,對於新時代的國家仍然有效,使徒保羅明確地見證了這一點,他正式教導說,關於以色列,「上帝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道的百姓」;「上帝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因此,那「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的日子必將來到。(羅 11:2, 29, 26)

雖然本章《利未記》中沒有提到以色列未來的悔改與上帝國度建立之間的關係,但當我們補充說,我們不應認為上帝關於以色列的這一約對我們作為基督徒的信心和盼望無關緊要時,我們只是在闡述後來的先知和使徒們的明確教導。因為關於以色列目前被排除在外和不悔改的狀態,我們被清楚地教導(羅 11:15),「若他們被收納,豈不是死而復生嗎?」這再次印證了舊約中早已宣告的內容(詩 102:13-16):當上帝興起憐憫錫安,憐憫她的定期來到時,列國必敬畏耶和華的名,地上的諸王必敬畏祂的榮耀。

雖然我們可能承認這件事本身並不那麼重要,但觀察到那應許給百姓屬靈慈愛的同一個約,也明確地向我們保證(42節),當以色列承認其罪時,上帝「必記念這地」以及百姓,這一點仍然很重要。所有關於這一應許前半部分具有當前且不可更改之有效性的論述,必然也適用於後半部分。若肯定前者,並以此為基礎堅持對以色列未來悔改的信心和期望,卻否認這一應許中同樣明確的關於以色列土地的後半部分,這是一種令人震驚且常見的解釋不一致。因為散居的民族歸回他們的土地,正如這裡所說,在先知們的預言中,無論是前被擄時期還是後被擄時期,都一再被應許,且與他們的歸信明確區分開來。如果由於不難發現的原因,關於土地的應許沒有在新約中以同樣的文字重複,但其未來的應驗至少在基督的預言中被明確假定(路 21:24),即以色列因拒絕祂,將「被擄到各國,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踐踏」——不是永遠,而只是——「直到外邦人的日期滿了」。我們主的話語顯然暗示,每當這些「外邦人的日期」走完其歷程,他們目前對聖城和聖地的統治就將結束。

以色列歸回他們的土地,以及這一切所暗示的內容,並不與福音的精神和原則相矛盾,儘管有些人曾這樣主張。許多外邦國家都深受主的恩寵,作為這種恩寵的一個標誌,他們被允許在自己的土地上和平繁榮地居住。為什麼悔改的以色列以同樣的方式蒙福,並在歸向上帝後,像許多其他國家一樣,被允許在至今仍為他們荒涼空置的土地上和平安全地居住,會與福音的精神格格不入呢?如果有人主張,承認這種解釋,我們也將被迫承認以色列未來將被提升到列國中卓越的地位,而這據說與福音時代的原則不一致,我們必須再次否認這一斷言,原因也是一樣的。如果英國今天在列國中佔據卓越地位並擁有全球影響力並不與福音相矛盾,那麼以色列在上帝面前悔改時,被祂同樣提升到國家的卓越和榮耀中,又怎會與福音相矛盾呢?

雖然這個問題本身可能無關緊要,但在另一方面,我們堅定地確認本章中給出的以色列約中這一部分應許的永久有效性,卻絕非小事。因為可以說,如果接受那種使關於以色列土地的應許作廢的邏輯和釋經,同樣也會讓人有理由去宣稱以色列最終悔改的應許也被廢除,如果任何末世論理論的需要似乎要求這樣做的話。利 26:42 中這一應許的兩個部分,要麼仍然有效,要麼現在都不有效;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仍然有效,另一部分也同樣有效。這兩者——關於百姓的應許和關於土地的應許——是共存亡的。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但人們只需參考所提及的約,特別是《創世記》中所記載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本段反映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末世論立場,主張以色列民族在末世仍有特殊的地位與土地應許;其他宗派如聖約神學(Covenant Theology)或無千禧年論者則傾向認為,舊約中對以色列的應許已在基督與教會中得到屬靈的應驗,不必然指向民族以色列在地理土地上的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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